(2016)宁022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某,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宁夏西吉县。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德睿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4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至平罗县城关镇星海北苑处巨浪网吧二楼,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时,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魅族”牌魅族蓝型号手机盗走后逃离,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1040元。赃物灭失。二、2016年5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至平罗县城关镇家和春天处巨浪网吧三楼,趁被害人徐某睡觉之时,将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6型号手机盗走后逃离,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2080元。赃物灭失。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已分别向被害人徐某、张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二起,涉案价值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单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至平罗县城关镇星海北苑处巨浪网吧二楼,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时,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魅族”牌魅族蓝型号手机盗走后逃离,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1040元。赃物灭失。二、2016年5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单某某至平罗县城关镇家和春天处巨浪网吧三楼,趁被害人徐某睡觉之时,将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金色“VIVO”牌X6型号手机盗走后逃离,经平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2080元。赃物灭失。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已分别向被害人徐某、张某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视听资料、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归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1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单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张 玮审 判 员 王永碧人民陪审员 周翠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