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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张随香与杨建甫、三门峡市华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随香,杨建甫,门峡市华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497号原告:张随香,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甫,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三门峡市华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291000004300。法定代表人:王德思。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润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12226898。负责人:范红军。原告张随香与被告杨建甫、三门峡市华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随香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随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随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随香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怡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