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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559号原告彭某,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被告马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