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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473号被执行人:何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川0304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平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故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何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引执行员  裴雨执行员  杨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