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卢龙喜、张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卢龙喜,张诠英,张保保,马旭宁,杜东生,卢秋云,张学勇,康许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焦作新区。负责人侯新忠,主任。被执行人卢龙喜,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诠英,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保保,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旭宁,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东生,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卢秋云,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勇,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康许景,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卢龙喜、张诠英、张保保、马旭宁、杜东生、卢秋云、张学勇、康许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三初字笫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