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抗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HONGYU ZHANG(中文名章泓宇)与成泽良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HONGYUZHANG,成泽良,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抗37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HONGYUZHANG(中文名章泓宇),男,1976年1月9日出生,国籍美国,现住美国。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泽良,男,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申诉人HONGYUZHANG(中文名章泓宇)因与被申诉人成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沪检民(行)监[2016]3100000004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何 庆审 判 员 朱蔚云代理审判员 宗 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