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与大连佳时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大连佳时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622号原告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泰安里2-105底商。法定代表人张立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涛,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大连佳时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30号1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669225965L。法定代表人曲爱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准,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2080元,共计5070元,由原告天津市嘉信天北数控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冯文生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