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恢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小军与乔景枫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军,乔景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乔景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小军与被执行人乔景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经字第7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景枫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处置被执行人乔景枫名下已由本院查封的房产周期较长,故本院作出(2015)雁执证字第000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刘小军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再行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乔景枫已向申请执行人刘小军支付完毕全部案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经字第7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二、解除查封乔景枫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82号城市风景.都市印象X号楼房号为X室房屋一套,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