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秋芬、戴瑞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秋芬,戴瑞,方德新,罗响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257号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华天大酒店7楼。法定代表人:定明海。被申请人:杨秋芬,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戴瑞,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方德新,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罗响军,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秋芬、戴瑞、方德新、罗响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秋芬、戴瑞、方德新、罗响军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秋芬、戴瑞、方德新、罗响军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