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柳宿亥与赵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宿亥,赵兰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柳宿亥,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赵兰存,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柳宿亥与赵兰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兰存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宿亥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兰存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兰存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兰存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宿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云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