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金如与陈金汉、陈其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如,陈金汉,陈其成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5521号原告:陈金如,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剑晴,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金汉,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其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陈金如与被告陈金汉、陈其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陈金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金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金如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淑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