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邱生与丘正权、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邱生,丘正权,丘福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974号原告林邱生,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蓝杭,女,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丘正权,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丘福贵,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邱生与被告丘正权、丘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邱生以自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邱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邱生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