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廖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廖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941号原告:周某,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1,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原告周某诉被告廖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瑜、被告廖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廖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抚养费(每月5日前支付该月的抚养费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03年6月期间认识,交往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广西钟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儿子廖某2出生。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严重不和,被告脾气暴烈,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对原告进行身体和精神折磨,导致原告多次自杀未遂。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共同语言,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辩称,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很好;双方生活多年,知道原告本质不坏、人品不错,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廖某2。双方婚后因工作、收入等家庭琐事偶有纠纷,2015年12月之后双方未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本案诉状。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扶持,相互理解,但在日常的生活中因个人性格、成长背景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矛盾实为生活常见,只要双方增强理解,总能得到解决而不会动摇家庭生活持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认识三年才登记结婚,婚姻的基础较好,虽在生活中时有矛盾,但只要相互理解和体谅,仍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双方的小孩尚幼,有此作为维系和修复感情的纽带,婚姻存在稳定的基础,并不能直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暂不予支持,如原告坚持离婚的请求,则应待新事实、新理由出现之后或在法定期间届满之后再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廖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国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致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