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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德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5566号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3530481W。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德友,男,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