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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小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燕,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燕,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李海,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谢小燕申请执行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海名下的价值508733.3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