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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新理与陈发展、陈帅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理,陈发展,陈帅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470号原告孙新理,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自锋,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发展,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帅涛,男,199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理与被告陈发展、陈帅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孙新理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孙新理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新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孙新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