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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7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程相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7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相立,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2月23日由定陶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建设派出所抓获并羁押在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于2015年12月31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经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县看守所。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相立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正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相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程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将被害人叶某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查扣的香烟要回的事实,以交纳罚款为由,向被害人叶某索要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程相立收到被害人钱款后隐瞒钱款去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程相立返还被害人7987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相立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程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将被害人叶某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查扣的香烟要回的事实,以交纳罚款为由,向被害人叶某索要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程相立收到被害人钱款后隐瞒钱款去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程相立返还被害人79875.3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害人叶某陈述证明,2014年9月份他运输的香烟被江苏省镇江市公安、烟草部门查扣,后经曹某介绍认识程相立,程相立称其与程某系叔侄关系且程某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领导,能够将香烟要回,后又称程某安排省政府张某处长处理该事,他与张某见了面,程相立要求他支付其60万元用于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程相立将香烟要回,他支付程相立60万元后香烟至今未退回。此后得知程某并未受过程相立的委托过问该事,程相立在他多次催要下,返还79875.3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7、8日,他介绍叶某认识程相立,程相立说愿意出面找程某给叶某处理江苏镇江扣押香烟的事情,程相立以程某是其叔并且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任领导职务能够要回被查扣的香烟为理由,向叶某要60万元用来办理该事,后程相立未能要回香烟,且拒不返还60万元。后得知程某并不知道程相立处理叶某香烟一事。2、证人张某证言证明,程相立委托他办理叶某香烟被查扣一事,程相立支付他5万元用来处理此事,后来他打听此事办不成,将近5万元退回程相立。另外他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未许诺一定能够要回叶某被查扣的香烟。3、证人吕某证言证明,2015年3、4月,程相立偿还徐俊20万元。4、证人程某甲证言证明,程相立曾向他询问叶某香烟被查一事,被他回绝,该事程相立没有告知过程某,他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驾驶员,是程某之弟,程某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任国家赔偿中心主任,并非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27日被害人叶某报案案发。2、立案决定书证明,定陶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叶某被诈骗立案。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2月26日12时许,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江岸水城小区35栋303室将涉嫌诈骗的在逃人员程相立抓获。并当日羁押至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4、程相立出具收条证明,因叶某运输香烟,行至江苏省镇江市,被当地公安机关与烟草专卖局查扣,程相立承诺能妥善处理香烟被查扣、处罚等事宜,叶某遂委托程相立全权处理,按照程相立的要求一次性交程相立现金60万元。如不能处理,程相立承诺将代收的叶某的60万元罚款予以全部返还。5、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羁押证明,程相立2015年12月26日由浦口分局建设派出所临时羁押在浦口区看守所,2015年12月31日由定陶县公安局民警带回。6、程相立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程相立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被害人叶某的卡号62×××22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月14日,叶某1次卡取20万,后分别8次均卡取49000元,共卡取59.2万,以证明叶某支付程相立60万元的来源。8、王某(叶某之妻)的卡号62×××6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6月5日该账户收到9875.31元、9975.06元、99.75元,2015年6月9日收到9975.06元,2015年7月3日分别收到9975.06元、9975.06元,结合叶某陈述、程相立供述,上述款项系程相立还款即程相立偿还给叶某49875.3元。9、张某的卡号62×××50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1月14日,自动存款机存款9353.23元、9950.25元、9950.25元、9950.25元、9154.23元。10、程相立的卡号62×××39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3月15日程相立收到张某尾号8650账户转款36000元,2015年5月1日收到张某200元,2015年5月12日收到张某1500元。(四)被告人程相立供述证明,他通过曹某认识叶某,得知叶某被江苏省镇江市查扣香烟,称自己是程某侄子,程某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通过程某并由程某安排江苏省政府处长张某办理能够给叶某要回香烟。因此向叶某要60万元用来缴纳罚款、疏通关系,叶某支付60万元后,他将其中5万支付张某用来处理香烟一事,未告知叶某的情况下将其中55万元用来偿还个人债务。他得知叶某报案后分数次在江苏通过汇款还给叶某8万,叶某实际接收不足8万,存在手续费。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相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程相立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相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程相立退赔被害人叶传胜人民币52012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敏峰审 判 员  王景安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