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秦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秦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丰庆路法定代表人李其生,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志强,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住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原告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0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给付申请人西安安信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款113380元、并承担诉讼费2560元和交纳案件执行费1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秦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建行蓝田县支行的账号为622700422601015####的账户上有存款15312.36元、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高新支行的账号为622260081000005####的账户上有存款928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建行蓝田县支行的账号为622700422601015####的账户、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高新支行的账号为622260081000005####的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秦志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