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静波与吴敏娜、吴漫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静波,吴敏娜,吴漫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财保15号申请人黄静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敏娜,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系粤V×××××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吴漫媛,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系粤V×××××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申请人黄静波因与被申请人吴敏娜、吴漫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人黄静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漫媛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漫媛所有的粤V×××××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20元,由申请人黄静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晓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裕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