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振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振权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班文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权,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先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振权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豫1426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元,减半收取142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保中审判员 盛立贞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