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执恢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景辉、郑伟、杨国平申请执行陈光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辉,郑伟,杨国平,陈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恢00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辉,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申请执行人:杨国平,男。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光荣,男。申请执行人郑伟、张景辉、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陈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郑伟、张景辉、杨国平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7月7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光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户上存款238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光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户上存款238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光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账户上存款2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徐光明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