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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齐某某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199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齐某某,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铁东区东光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玉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连家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