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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555号原告: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