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财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冯思全与于成民、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思全,于成民,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财保462号申请人冯思全,居民。被申请人于成民,居民。被申请人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村西华路。申请人冯思全以被申请人于成民驾驶的被申请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6年8月6日14时许将其车辆撞坏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D×××××/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全价值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成民驾驶的被申请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鲁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祥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