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1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县某联社,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被执行人熊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县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熊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熊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某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