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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与王利达、王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王利达,王桢,励其丰,孙武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745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三北中路720-724号。负责人:卢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鼎,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雪红,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利达。被告:王桢。被告:励其丰。被告:孙武佳。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与被告王利达、王桢、励其丰、孙武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判令被告王利达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2.判令被告王利达支付借期内利息6858.71元,及自2016年05月0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3.请判令被告王桢、励其丰、孙武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款时间:2015年10月15日。二、借款金额:600000元。三、约定利息:借款月利率为8.10‰,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算。四、款项交付: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告王利达发放贷款600000元。五、借款用途:转贷。六、担保情况:王桢、励其丰、孙武佳为本案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七、还款期限: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05月04日。八、还款情况:被告王利达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0日。九、尚欠本息:被告王利达尚欠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期内利息6858.71元及自2016年05月0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十、其他相关事实:无。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内容及形式合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被告王利达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利达归还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王桢、励其丰、孙武佳为被告王利达的债务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按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观海卫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858.71元,并支付自2016年05月0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王桢、励其丰、孙武佳对被告王利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利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869元,减半收取4934.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