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397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神山乡崔家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636365-8。委托代理人耿杰红,男,汉族,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志军,男,汉族,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住所地:定襄县蒋村乡蒋村工业园区。经营者郭俊伟。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以庭外和解为由,双方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双方已自行和解,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定襄县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05.73元,由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振兴达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减半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定襄县蒋村五星锻压加工厂减半交纳。审判长 陈玉在审判员 张燕杰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爱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