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3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艮荣与王贵清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艮荣,王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3执字第383号申请人李艮荣。被执行人王贵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51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贵清银行账户存款1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律效力.执行员 :边振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克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