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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盛华东与金敏、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华东,金敏,李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5462号原告:盛华东。被告:金敏。被告:李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华东与被告金敏、李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华东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华东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