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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光跃陈某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跃陈某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21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灵山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廷幸,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财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及其辩护人黄廷幸,被害人陈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与被害人陈某2因土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纠纷。2016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纠集多人,持铁水管前往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委会大坪岭队被害人陈某2的住宅处,对被害人陈某2等人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持铁水管打中被害人陈某2的右小腿。被害人陈某2被打伤后,到灵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陈某2的伤情为:右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经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2被打伤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伯劳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3月31日19时许,在灵山县伯劳镇伯劳村委会大坪岭队一水泥路边抓获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次日,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被刑事拘留。另查明,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的母亲覃大莲代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赔偿了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陈某2和陈某1、郭某。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陈某1、郭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的供述,灵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灵公刑鉴(法临)字(2016)52号法医鉴定书,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灵山县人民医院伤情介绍、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纠集多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的刑事责任成立。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持械伤人,应对其从严惩处。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如实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从轻处罚。本案是由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可对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的家属代其赔偿了人民币4500元给被害人陈某2等人,可对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上门殴打被害人,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叔侄关系,且赔偿了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因土地问题积怨较深,且被害人在案发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没有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因此,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上述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光跃陈某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芳英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