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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156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河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