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033号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张迎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文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镇向阳村。负责人:陶家发,该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金土地勘测评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