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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与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05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石石一村西家头的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6456848-6。主要负责人:冯志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景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59744361-2。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诉被告瑞德兴阳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8元,减半收取为6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固高五金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体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