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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潘深刚与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深刚,宋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866号申请人:潘深刚。被申请人:宋付强。申请人潘深刚与被申请人宋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深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深刚的财产在价值65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深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宋付强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家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