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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民初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李楠与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3民初6013号原告:李楠。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君,天津泰世天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芳,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建芳。原告李楠与被告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 判 长 臧 昆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佳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喻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