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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2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赫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822刑初143号公诉机关轮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某某,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捕前住库尔勒市,工作单位巴州野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轮台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轮台县看守所。轮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轮检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新立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轮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福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赫某某在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轮台县支行申请办理贷款中提供一份《证明》,该《证明》的内容是”被告人赫某某在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委会承包1600亩土地,被告人赫某某具备偿还能力”。《证明》的尾部盖有”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人民政府”和”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民委员会”印章,《证明》出具时间是2012年6月15日。经鉴定,《证明》中”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人民政府”和”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民委员会”印章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赫某某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伪造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人民政府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赫某某扰乱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伪造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赫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赫某某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赫某某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赫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赫某某犯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赫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新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