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琚建新与杨建龙、杨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建新,杨建龙,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琚建新。被执行人杨建龙。被执行人杨根。申请执行人琚建新与被执行人杨建龙、杨根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杨建龙、杨根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琚建新借款本金567500元,并偿付琚建新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67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052元,由杨建龙、杨根男负担。该款项已由琚建新预交,本院不再退还,杨建龙、杨根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琚建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琚建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杨建龙、杨根男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动迁办有应得拆迁安置房一套,位于,因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本院已预查封,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杨建龙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两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到位,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杨建龙、杨根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81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剑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