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蔡会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会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6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会声,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万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万年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会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会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蔡会声驾驶车号牌“赣E×××××”黄色“安通”牌中型客车行驶至万年县梓埠镇后张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畅通、避让行人,停车起步碾压到刚下车的乘客被害人张某2,造成被害人张某2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蔡会声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主动向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万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蔡会声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2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赣E×××××”号中型客车车子詹子松于2016年1月29日与被害人张某2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2近亲属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其中已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人民币20,0000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被害张某2昌近亲属于同日对被告人蔡会声出具了刑事谅解书。2016年7月17日,被害张某2昌近亲属因车主未将保险公司理赔款按赔偿协议支付,故向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关于撤回对蔡会声交通肇事谅解的申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查询、受案登记表、万年县公安局接警处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关于撤回对蔡会声交通肇事谅解的申请、申请书、情况说明、证张某1英的证言、被告人蔡会声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性能鉴定、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会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肇事车主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会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注:已扣除2016年1月26日至同年2月1日羁押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均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