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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鑫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宋海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捷鑫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钱雄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滨,户籍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案由:劳动争议原审案号:(2016)���0306民初10602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明源(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