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返还原物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弦,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弦,女,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多伦路XXX弄XXX-XXX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益闻(YiwenLiu),男,1948年8月31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1089OakhillDr.,Aurora,IL60502,USA。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绮玉(YiyuWu),女,1924年11月4日出生,加拿大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1089OakhillDr.,Aurora,IL60502,USA。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上融(ShangrongLiu),男,1950年3月4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1197GrandCypressCt.,Aurora,IL60502,USA。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挹青(YiqingLiu),女,1955年5月3日出生,美国籍,住美国伊利诺伊州1369EGartnerRd.Naperville,IL60540,USA。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住所地上海市多伦路XXX弄XXX号、XXX号。法定代表人:刘弦。再审申请人刘弦因与被申请人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以下简称托老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弦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的身份护照及永久居民绿卡的复印件��经过所在国的公证、认证程序,且无明确的住址,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和立案条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也无效。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违法取得多伦路XXX弄XXX号、XXX号、XXX号房屋的物权,系争房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登记问题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政策等,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其在诉讼中提出系争房屋涉及继承、房屋权属来源以及要求追加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但原审法院未予采信。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他案处理结果后再行判决,原审法院就本案立案及审理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记载,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系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弦虽对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的合法性有异议,但刘弦提起涉及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行政、民事诉讼,至今未能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故刘弦的上述主张仍缺乏充分的依据,原审法院对刘弦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判令刘弦停止使用、迁出系争房屋并负责将托老院迁出等,原审法院对此所阐述的认定理由,本院予以认同。刘弦对本案的立案受理及委托代理手续等提出质疑,但不属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综上,刘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缪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