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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建国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5日,住四川省天全县。关于吴建国罚金一案,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2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建国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