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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远彪与桐乡市梧桐环泰筛网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彪,桐乡市梧桐环泰筛网经营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003号原告:张远彪。被告:桐乡市梧桐环泰筛网经营部。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西路金(3)1-8号。经营者:李会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彪诉被告桐乡市梧桐环泰筛网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彪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工资支付原告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远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