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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刘辉与王洪禄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王洪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王洪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王洪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