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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潍坊市三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三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明生。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辉。申请执行人潍坊市三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禹城市正泰机械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