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爱琼申请执行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爱琼,毛姝苹,毛秋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毛爱琼,女,彝族,1978年05月23日生,住永仁县。申请执行人毛姝苹,女,彝族,2004年01月15日生,住永仁县。申请执行人毛秋懿,女,彝族,2008年07月11日生,住永仁县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槐,系该公司经理,是公司的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0901-2.住址: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22号。本院在执行原告毛爱琼、毛姝苹、毛秋懿诉被告周国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赔偿毛爱琼、毛姝苹、毛秋懿损失241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7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谋县支公司赔偿毛爱琼、毛姝苹、毛秋懿损失2417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灵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