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卢仲琦与郭晶、柳强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仲琦,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卢仲琦。被申请人郭晶。被申请人柳强国。被申请人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华新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晶。被申请人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7号同城富苑a座608室。法定代表人吴征修。申请人卢仲琦与被申请人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卢仲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仲琦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卢仲琦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用1808元由申请人卢仲琦负担。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