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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卢仲琦与郭晶、柳强国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仲琦,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卢仲琦。被申请人郭晶。被申请人柳强国。被申请人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华新路10号。法定代表人郭晶。被申请人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17号同城富苑a座608室。法定代表人吴征修。申请人卢仲琦与被申请人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卢仲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郭晶、柳强国、黄石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纵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卢仲琦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卢仲琦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案保全费用1808元由申请人卢仲琦负担。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明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