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斌与孟兰畔修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孟兰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88年2月出生,现址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孟兰畔,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兰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修理费1.7775万元,本院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兰畔偿还申请人赵斌修理费12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前请求,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2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