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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赵斌与孟兰畔修理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孟兰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88年2月出生,现址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孟兰畔,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27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孟兰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修理费1.7775万元,本院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孟兰畔偿还申请人赵斌修理费12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前请求,本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2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