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超与被执行人周送姣、刘光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超,周送姣,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谢超,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周送姣,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刘光荣,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超与被执行人周送姣、刘光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谢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