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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8431号之2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树林与佳利华纸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博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林,深圳市松博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31号之2申请执行人刘树林,户籍住址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松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詹雄光。佳利华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强。申请执行人刘树林与被执行人佳利华纸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松博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佳利华纸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人民币7227.20元及利息为限)、深圳市松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834.8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布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