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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372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吴爱平。委托代理人:郭禹红,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乙,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秋浦东路20号E楼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34292219630204352X。委托代理人:王颂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朱敏慧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檀孟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